重大补充合同未及时披露南玻集团及三位前高管收监管函

来源:767股票知识网 时间:2019-10-30 09:18:31 责编:767股票 人气:
决策主力记者:莫淑婷 决策主力编辑:宋思艰
10月28日,深圳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玻集团 、曾南、吴国斌、罗友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767股票知识网》记者了解到,曾南、吴国斌、罗友明为南玻集团的前高管。
补充合同4年后才披露
深圳证监局的《决定》显示,2013年8月16日,南玻集团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信实投资 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 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 和相关补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信实投资以4.25亿元受让南玻集团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显 19%的股权等;《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了南玻集团与信实投资对深显股权回购的相关事项。
《补充合同》约定信实投资在相关条件下有权要求南玻集团以约定价格全部或者部分回购转让股权,以及南玻集团在相关条件下有权选择向信实投资全部或部分回购转让股权。然而,南玻集团却未对《补充合同》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此外,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约定的南玻集团的回购义务构成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南玻集团未及时予以确认,导致2013至2015年财务报告出现错报。
《767股票知识网》记者了解到,南玻集团在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中未能确认金融负债分别约为5410万元、1.36亿元、2.29亿元,以及未能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分别约为5410万元、8230万元、9210万元。
2017年4月28日,南玻集团在《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深圳证监局表示,南玻集团上述重大补充合同未及时披露,公司也未对《补充合同》相关衍生金融工具及时予以确认,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南玻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位前高管收警示函
除了上市公司外,南玻集团的三位前高管也收到了警示函。深圳证监局指出,曾南作为南玻集团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吴国斌作为南玻集团时任董事兼副总裁,代表公司签署了《补充合同》,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罗友明作为南玻集团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补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记者了解到,2016年11月,南玻集团爆发高管“集体离职”事件,曾南、吴国斌和罗友明便是此期间提交了辞职报告,辞去其在南玻集团担任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人还涉及南玻集团于2017年年报中披露的宜昌政府人才基金相关事项。
2017年年报显示,2012年至2013年中,为吸引南玻集团在宜昌地区进一步扩大产业投资,将精细玻璃及超薄电子玻璃等项目落户当地,宜昌政府曾先后与南玻集团签署三份协议,约定当地政府向南玻集团所提供的各项相关产业扶持配套政策优惠。其中,包括由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向南玻提供一笔金额为1.71亿元的政府专项资金补助用于南玻集团在宜昌地区人才引进与安置。根据该等协议约定,南玻集团委托全资子公司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收取该等资金,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亦依约定于2014年全额向宜昌南玻硅材料拨付该等资金款项。
经了解,宜昌南玻硅材料收到宜昌政府给予南玻集团的上述补助资金后,未经当时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关适当审批即立即全额转给一家由南玻集团部分前高管自然人共同持股间接控制且与南玻集团并无股权关系的公司“宜昌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当年南玻集团公司本部及合并层面亦未进行任何会计处理及报表披露。
启信宝显示,宜昌鸿泰注册于2013年4月,其全资股东为深圳鹏城裕泉投资有限公司。而后者的法定代表人为曾南,股东主要为吴国斌和罗友明等南玻A原管理人员。
2019年1月26日,南玻集团公告称,“近日公司从深圳市经济犯罪侦查局了解到,该局对曾南等公司部分前高级管理人员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侦查,并已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侦查尚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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